根據國家質檢總局與伊朗標準與工業研究院簽署的《關于落實<中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與伊朗標準與工業研究院諒解備忘錄>的行動計劃》,我國出口伊朗法定檢驗目錄內工業產品將于2011年12月1日實施裝運前檢驗,伊朗將成為我國繼塞拉利昂、埃塞俄比亞、埃及之后第4個需實施出口裝運前檢驗的國家。
據統計,2011年1至10月寧波地區出口伊朗法檢工業品共3433批,貨值約1.7億美元。檢驗檢疫部門提醒廣大有輸伊業務出口企業,提前做好應對工作,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應加強與檢驗檢疫部門溝通聯系,主動了解相關政策及標準,特別是檢驗標準的使用情況,確保貨物順利通檢、通關;要及時申請轉運前檢驗,預留充足裝運前檢驗時間—產品檢驗(檢測)、集裝箱監裝時間,避免因忘記或倉促申請或檢驗監裝時間銜接不上導致貨物無法通關、積壓、滯港或退運等所致外貿風險;要做好輸伊產品檢驗標準搜集工作,對于輸伊產品裝運前檢驗,我國按照伊朗國家標準實施檢驗,在不能提供伊朗國家標準情況下按照我國強制性法律法規實施檢驗,為此,企業可通過客戶途徑或提前與檢驗檢疫部門溝通聯系,確定所出貨物檢驗依據;此次實施的輸伊工業品裝運前檢驗產品僅涵蓋“法定檢驗目錄內工業品”,對于輸伊非法定檢驗目錄類工業品出口沒有影響,但出口企業仍需關注相應信息。(朱堂明)